□ 清江
在外地办案,关于此前嫖娼的案例,有人在咨询,如果只是谈好了嫖资,但尚未支付,也未实施行为,这是否算嫖娼呢?首先说答案,算的。
有人曾说,性是合法的,交易也是合法的,两个合法的东西合在一起,怎么就违法了呢?因为嫖娼侵犯的是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基本的法律制度的规定,所以,当你谈好价格的时候,就已经违背了我们传统的善良的风俗,对社会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第一,我和孙某去喝酒,有点醉了,他只是告诉我安排了酒店休息,没说是招嫖了,我也不知情;第二,我发现他带两个小姐过来的时候,我就已经拒绝了,没有发生性交易;第三,就是因为没有发生什么,所以预付的800块,还给我们退还了400;第四,两个小姐说的也不对,他们是专业小姐,每天接待大量客户,我们又不是现场抓到的,过去两个月才来抓的,他们怎么可能还记得那么清楚,难道还写日记吗?而且当时深夜,酒店房间灯光也不那么明亮,就呆了几分钟,就让她们走了,不可能还认识我,之后也再没联系过。所以,公安局对我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自己是公务人员,怎么能因为这种莫名其妙的事坏了工作啊。
当时同行的人员孙某作证称:“人是我叫的,但当两个小姐来的时候,我看他们年纪有点小,就叫他们回去了,那已经支付的400块钱是因为他们来回要打车,给点跑路辛苦费罢了。”
“当时做笔录的时候,你们可不是这么说的,这里有笔录,酒店的监控,入住记录,转账记录,小姐的证言。”公安局也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另一名小姐胡某对此也作证说:“我有点近视,看不清,但当时,确实我的小姐妹和一个男的在床上,我那天晚上没有营业,小姐妹收了400元。”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被行政拘留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知道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务,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当然,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一些情况可以酌情裁量情节,但都不影响,对仅仅只是谈好嫖资的就已经构成违法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