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张文菁
“无脸男储蓄罐”是某某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2018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实际经营的玩具厂生产某某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无脸男储蓄罐”后对外销售。经查,潘某某以每个数十元人民币的价格,已对外销售了2800余个“无脸男储蓄罐”。2018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在潘某某的经营地查获待销售的“无脸男储蓄罐”共计3950个。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无脸男储蓄罐” 与某某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脸男储蓄罐”均构成复制关系。
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潘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无脸男储蓄罐”是一款深受大众喜爱的的网红玩具。某某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向我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将“无脸男储蓄罐”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潘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自己实际经营的玩具厂对该款产品进行大量生产,并以低廉的价格在网上对外销售,破坏了著作权人对于美术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和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也损害了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对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