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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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公证赠与295万元,明确只给女儿
离婚后女婿要分,法院判了

  父母通过公证《赠与合同》给女儿295万元,明确约定“无偿赠与给女儿单独所有,不作为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前女婿提出异议,认为这笔钱早已花光,且来源是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款,应当分割。法院怎么判?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给出了清晰的司法回应。

  2021年9月,周某1的父母通过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将295万元资金赠与女儿,合同条款白纸黑字写明: 该笔款项为“无偿赠与周某1个人单独所有,绝不纳入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范畴”。随后,该笔款项如约汇入周某1的银行账户,她随即将其用于购买人身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等资产配置。

  然而,离婚诉讼尘埃落定后,前夫周某2却对这笔钱提出分割诉求。其理由主要有二: 第一,赠与行为发生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所得;第二,周某1的账户余额已无法清晰对应原始赠款,资金可能已被日常消费消耗殆尽,且赠款源头疑似为双方此前出售共有房屋的房款,故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变相转移。

  面对争议,法院并未采纳周某2的主张。审理法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明仅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其“单独所有”的约定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且295万元确已划转至周某1名下,交付行为已完成。至于前夫提出的“资金源于夫妻共有售房款”一说,因其未能提交任何购房合同、转账记录或夫妻合意文件等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该295万元属周某1的个人财产,其利用该资金所购得的保险、理财等衍生资产,同样归其个人所有,无需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这一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公证赠与在婚姻财产界定中的强效证明力。

  本案为敲响警钟: 父母向已婚子女转移大额财产时,切莫仅凭口头约定或默契行事。最佳做法是签署书面赠与协议,并尽可能办理公证,在协议中清晰载明“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与配偶无关”的条款,同时妥善保管银行汇款凭证、赠与合同副本等关键材料。如此,既能真实传递父母对子女的专属关爱,也能在潜在纠纷面前,筑起一道牢固的法律防火墙,避免因财产归属不明而引发家庭诉讼的二次伤害。

  (来源: 《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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